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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法 第53條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2. 行政公司法 第54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
  3. 行政公司法 第56條 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其未經特定者,各股東均得代表公司。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代表公司之股東準用之。
  4. 行政公司法 第57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5. 行政公司法 第58條 公司對於股東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 行政公司法 第59條 代表公司之股東,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為公司之代表。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7. 行政公司法 第60條 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股東負連帶清償之責。
  8. 行政公司法 第61條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9. 行政公司法 第63條 公司非彌補虧損後,不得分派盈餘。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10. 行政公司法 第64條 公司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其對於股東之債權抵銷。
  11. 行政公司法 第65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12. 行政公司法 第66條 …強制執行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13. 行政公司法 第67條 …不繳者。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14. 行政公司法 第68條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15. 行政公司法 第69條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16. 行政公司法 第70條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7. 行政公司法 第71條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五、與他公司合併。六、破產。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前項第一款、第二…
  18. 行政公司法 第72條 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與他公司合併。
  19. 行政公司法 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20. 行政公司法 第74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21. 行政公司法 第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22. 行政公司法 第76條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繼續經營之公司準用之。
  23. 行政公司法 第76-1條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24. 行政公司法 第77條 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25. 行政公司法 第78條 …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26. 行政公司法 第79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27. 行政公司法 第84條 …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28. 行政公司法 第85條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29. 行政公司法 第87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
  30. 行政公司法 第89條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