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四、股…
- 第73條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
- 第74條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 第75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 第76條公司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以一部股東改為有限責任或另加入有限責任股東,變更其組織為兩合公司。前項規定,於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所…
- 第76-1條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
- 第77條公司依前二條變更組織時,準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
- 第78條股東依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改為有限責任時,其在公司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於公司變更登記後二年…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