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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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