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5條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股東有非可歸…
- 第66條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二、死亡。三、破產。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五、除名。六…
- 第67條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 第69條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
- 第70條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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