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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65條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
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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