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44 頁-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65條 加強磚造建築物,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左右均有鋼筋混凝土加強柱。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66條 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1條 …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指以混凝土空心磚疊砌,並以鋼筋補強之結構牆、鋼筋混凝土造過梁、樓板及基礎所構成之建築物,結構牆應在插入鋼筋與鄰磚之空心部填充混凝土或砂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2條 各層平面結構牆中心線區劃之各部分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其配置應使建築物分割面積成矩形為原則。建築物之外圍與角隅部分,平面上結構牆應配置成T型或L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3條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結構牆之牆身長度及厚度,應符合規範規定。建築物各樓層之牆厚,不得小於其上方之牆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4條 …樓層短向及長向壁量應各自計算,其值不得低於規範規定。二、每片結構牆垂直向之壓力不得超過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5條 結構牆配筋,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置於結構牆內之縱筋與橫筋(剪力補強筋),其標稱直徑及間距依規範規定。二、於結構牆之端部、L形或T形牆角隅部、開口部之上緣及下緣處配置之撓曲補強筋,其鋼筋總斷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6條 結構牆之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開口部離牆體邊緣之最小距離及開口部間最小淨間距,依規範規定。二、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其設置要求依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7條 結構牆內鋼筋之錨定及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結構牆之縱向筋應錨定於上下鄰接之過梁、基礎或樓板。二、結構牆之橫向筋原則上應錨定於交會在端部之另一向結構牆內。三、開口部上下緣之撓曲補強筋應錨定於其左右之結構牆。四、鋼筋錨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8條 結構牆內鋼筋保護層厚度依規範規定,外牆面並應採取適當之防水處理。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0-11條 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結構之下列事項,應符合規範規定:一、圍牆高度及厚度。二、連續牆基礎之寬度及埋入深度。三、圍牆內縱橫兩向補強筋之配置及壓頂磚之細部。四、圍牆內應設置場鑄鋼筋混凝土造扶壁、扶柱之條件及尺寸。五、圍牆內縱筋及橫…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71-1條 …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88條 …構材斷面應力值,須小於規範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二、依規範規定結構物各木構材及結合部,須檢討其變形,不得影響建築物之安全及妨礙使用。三、結構物各部分須考慮結構計算時之假設、施工之不當、材料之不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條 本章為應用鋼材建造建築結構之技術規則,作為設計及施工之依據。但冷軋型鋼結構、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及其它特殊結構,不在此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1條 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5-2條 鋼結構之設計應依左列規定: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依左列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6條 鋼結構之基本接合型式分為左列二類:一、完全束制接合型式:係假設梁及柱之接合為完全剛性,構材間之交角在載重前後能維持不變。二、部分束制接合型式:係假設梁及柱間,或小梁及大梁之端部接合無法達完全剛性,在載重前後構材間之交角會…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8條 鋼結構製圖應依左列規定:一、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計算結果繪製,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二、鋼結構施工前應依據設計圖說,事先繪製施工圖,施工圖應註明構材於製造、組合及安裝時所需之完整資料,並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三、…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39條 鋼結構施工,由購料、加工、接合至安裝完成,均應詳細查驗證明其品質及安全。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0條 鋼結構之耐震設計,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五節耐震設計規定,並應採用具有韌性之結構材料、結構系統及細部。其構材及接合之設計,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1條 鋼結構使用之材料包括結構用鋼板、棒鋼、型鋼、結構用鋼管、鑄鋼件、螺栓、墊片、螺帽、剪力釘及銲接材料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者,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則CNS二六○八點G五二及相關…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2條 鋼結構使用之鋼材,得依設計需要,採用合適之材料,且必須確實把握產品來源。不同類鋼材如未特別規定,得依強度及接合需要相互配合應用,以銲接為主接合之鋼結構,應選用可銲性且延展性良好之銲接結構用鋼材。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3條 鋼結構構材之長細比為其有效長(Kλ)與其迴轉半徑(r)之比(Kλ/r),並應檢核其對強度、使用性及施工性之影響。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4條 鋼結構構材斷面分左列四類:一、塑性設計斷面:指除彎矩強度可達塑性彎矩外,其肢材在受壓下可達應變硬化而不產生局部挫屈者。二、結實斷面:指彎曲強度可達塑性彎矩,其變形能力約為塑性設計斷面之二分之一者。三、半結實斷面:指肢材可…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4-1條 鋼結構構架穩定應依左列規定:一、含斜撐系統構架:構架以斜撐構材、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提供足夠之側向勁度者,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採用一‧○。如採用小於一‧○之k係數,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架中之豎…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44-2條 設計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需要強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87條 …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接合設計在必要時,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提高其設計之安全係數。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96條 …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96-1條 …剪力與彎矩,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所引致之淨拉力分量。混凝土支承結構的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故埋入深度需有一適當之安全因子,以確保埋置強度不會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332條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板、水塔、水池、煙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