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296條 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五章 鋼構造 › 第五節 接合設計 第296條 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