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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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報告,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指定…
  2.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4條 …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得交由國史館管理。前項作業程序,由國史館訂定相關規定。
  3.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4.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5.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應填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附表一)。
  6.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
  7.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應填具職務交代清單及造具下列清冊(附表二):一、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二、財物事務清冊。三、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移交應另造具單位章戳清冊。
  8.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送請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一份陳報總統備查。
  9.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及副秘書長移交及離職手續清單應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存本院。
  10.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11.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
  12.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院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本院秘書處編造之財物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本院秘書長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除前項規定外,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3.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4.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院院長交代發生爭執,應由本院綜合業務處彙整相關資料送請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處理後,陳報總統備查。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代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
  15.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第十一…
  16.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本院院長、秘書長、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
  17.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外,應親自辦理。
  18.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在原任所辦理。
  19. 行政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院院長或副院長以下各級人員移交,應依第十五條規定期間內移交完畢,如移交之清冊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院院長移交事項,…
  20. 行政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第7條 …。前項登記簿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代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
  21.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1-2條 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二、清除威權象徵事項,由內政主管機關辦理。三、保存不義遺址事項,由…
  22.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採行之補救措施。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應確認受託者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七、受託者應採取之其他資通安全相關維護措施。八、委託機關應定期或於知悉受託者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以稽核或…
  23. 行政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6條 …(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24.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8條 …徵收地區之勘選。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
  25. 行政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現地釘樁作業執行。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九、其他交辦事項。
  26.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27.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28.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29.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30. 行政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