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三、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四、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