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辦未了之案件清冊。六、財物事務清冊。七、其他有關本院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