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時,主辦會計人員應將其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