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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21 頁-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36條 …責任保險。本法修正施行前,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之工廠,於本法修正施行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再利用工廠應依前條規定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 行政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工廠依第三條規定申報之資料如有填報不全或不一致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申報人於十五日內完成補正並提供證明資料;如仍未依規定修正內容者,視同申報內容不完整。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二、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三、經本部…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附表所列之種類,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二、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三、再利…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四、有效之相關佐證資…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三、有效之相關佐證資料。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一、事業…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但屬無國內外實廠實績之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者,其補正加計修正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日。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本部審查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時,得審酌其前案許可期間之環保稽查取締改善紀錄、追蹤查核改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要求再利用機構改以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一、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經…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三、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三年為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其許可期限得以五年為限:一、再利用產品項目與該來源物質廢棄前相同且具同等品質。二、再利用產品為稀貴金屬(金、銀、鈀、鉑、銥、銠、鋨、釕、銦、鎵)。三、再利用產品為前款以外純度在百分之九十以…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通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於總許可再利用數量不變情況下,所收受各廢棄物種類之許可再…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費支付方式。三、清除方式。四、清除機構或車輛。五、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六、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七…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及再利用前,應先分別與清除機構、再利用機構簽訂契約書,或三方共同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再利用機構及清除機構未經簽訂契約書者,不得受託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及再利用前之清除作業。前項所稱清除…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非屬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情形,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第四項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申報;對於前條第七項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相關檢測之紀錄,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前月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製成產品,應逐項申報其再利用產品名稱。二、各項再利用…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內之再利用機構運作申報區,申報其前月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運作相關檢測之紀錄:一、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允收標準之相關檢測項目、方法、…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或要求提供再利用運作有關資料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且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結果,本部得公示於工業廢棄物清理…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部申請廢止再利用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再利用機構收受事業廢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本法執行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一、不符合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之資格。二、收受事業廢棄物來源、再利用用途或再利用產品項目未符合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規定。三、廠內無…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四、許可…
-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7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