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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 82 頁-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1條 法院認為被告在場有造成候選國民法官心理壓力而無法自由陳述之疑慮或其他不適當之情形者,得禁止或限制其在場。法院於空間、設備等各項條件許可情形下,宜儘量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被告到法院後,即使不在…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3條 …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情形,除因不得已之事由而無法於原定期日進行者外,不得變更之。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變更選任期日者,應釋明其具體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法院依第一項但書規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4條 …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不得…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5條 …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指示專責單位預為整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7條 …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9條 法院於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得先行告知與本法第十五條各款相關之必要事項。法院為前項告知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及名譽。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0條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疑…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1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2條 …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6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情形,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辯護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關於第一項裁定,檢察官、辯護…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7條 候選國民法官陳明拒絕被選任,經法院調查認確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選任之裁定。候選國民法官以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所定事由拒絕被選任者,如其已釋明具體事由,又查無具體事證認其所述不實者,法院宜…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0條 …畢後,向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為前項確認後,表明不再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2條 …告者,各該被告與其辯護人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四名候選國民法官。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4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為不選任裁定時,應注意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隱私及名譽;其以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由裁定不選任者,並應注意避免向其他候選國民法官透露具體理由。法院裁定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者,得不告知本人其不…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5條 …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6條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7條 …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對到庭之全部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再為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即依該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止。法院為前項之不選任裁定,…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8條 …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之日、時、處所。二、審判長及法官。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四、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五、受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六、抽選出之國民法官代號、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9條 …程序之要旨。二、行選任期日程序之法院及年、月、日與處所。三、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被告、辯護人、在場訴訟關係人與通譯之姓名。四、禁止或限制被告在場之情形。五、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依法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六…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1條 …錄其內容,而有必要者,得錄影記錄之。前二項錄音、錄影應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妥適保存,除符合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五條、第十五條所定目的而有必要者外,不得交付任何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2條 …訴訟關係人及參與處理選任程序相關事務之人員應妥善維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及隱私事項,並善盡保密義務,避免有外洩之疑慮。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3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4條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
- 司法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