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4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二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第54條 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