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3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二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第53條 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