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7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二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第47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