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6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三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第56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具積極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情形,或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法院應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之聲請,裁定不選任之。辯護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所為之聲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關於第一項裁定,檢察官、辯護人得陳述意見,並請求記明於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