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辯護人與被告雙方均提出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聲請者,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請。
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自行合意行使聲請權之次序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進行完畢前,表明己方欲先行使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聲請權,且對造亦無異議者,法院得先行裁定之。
於檢察官或辯護人單獨先行為前項聲請之情形,其次回由對造聲請,並依次交互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