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6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一節 通則 第46條 前二條規定及其他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照料與保護有關事項,由督導專責單位之庭長、法官或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指示專責單位預為整體之安排規劃;就其實際執行事項,除既有指揮監督關係外,並應依審理本案之法院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