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9條 法規: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四章 選任期日 › 第三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第59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四人。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應為不選任之裁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