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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66條 更新地區範圍之劃定及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報核與發布,應分別依照有關細部計畫之規定程序辦理。
  2.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79條 …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3.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2條 …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布實施。
  4. 行政都市計畫法 第86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其實施狀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列報告,分別層報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備查。
  5. 行政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7條 …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7.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27條 …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十九、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
  8.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0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
  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31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二、建…
  1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42條 …日修正之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地籍分割測量完竣之地區,都市計畫經變更並發布實施後,測定機關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將有關資料送地政機關,據以重行辦理地籍分割。前項地區,如經核定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測定機關應配合於辦理地籍圖重測年度前,將有關資料送交直轄市、…
  12.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道路二側或一側之建築物或街廓,於本辦法發布實施前,已依照指定建築線建築完成之地區,如其建築線與都市計畫道路之邊線不一致,且超出許可誤差時,得先以建築線作為計畫道路邊線,測定道路中心樁,然後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並追究其責任。
  13.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訂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行測釘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主管機關檢定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後,始得申請建築。已發布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其權利土地…
  14.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5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6.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8條 …、其前期淨值低於登記資本額者,以其前期淨值為認定。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營造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而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定後,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該營造業當期…
  17. 行政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陽明山國家公園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行政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行政營造業評鑑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行政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新市鎮開發目的較輕之使用。
  25.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4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且開發主管機關尚無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得於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申請修建或改建。如因非可歸責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變致全毀,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建者,得檢具原有合法建…
  26.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經合法登記之工廠,得以其既有廠地及毗鄰土地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並於增建完成後送請工業主管機關變更登記。前項既有廠地,以該工廠於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存在者為限;申請增建臨時廠房之毗鄰土地…
  27. 行政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2條 …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29.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行政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