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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
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及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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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於有效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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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就參選建築投資業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其評選項目及標準表如附表。二、經初審…
第11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之申請及初審作業,必要時,內政部得委託學術單位或法人辦理。
第12條
績優建築投資業得依下列方式給予適當獎勵:一、頒發績優建築投資業獎牌。二、優先核准申辦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並依國民住宅相…
第13條
經評選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得依本辦法之規定予以獎勵,期滿得重新申請評選。
第14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者,由內政部公開表揚之。
第15條
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於有效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公告撤銷其獎勵,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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