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績優建築投資業得依下列方式給予適當獎勵:一、頒發績優建築投資業獎牌。二、優先核准申辦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並依國民住宅相關法規,酌予增加核配戶數。三、先建後售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個案,得協調金融機構依工程進度給予建築融資,並酌予優惠建築融資利率。四、發生財務調度困難時,得協調金融機構予以紓困。五、其他相關之獎勵事項。前項第三款融資額度及利率,由內政部每年度會商金融機構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