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經評選公告為績優建築投資業,於有效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者,公告撤銷其獎勵,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一、違反公平交易法規、消費者保護法規、建築相關法規或公司法規情節重大,經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者。二、房屋交易糾紛案件情節重大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者。三、違反稅務法規經行政處分或司法判決確定者。但違章案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者,不在此限。四、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