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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國土管理目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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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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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營造業複評,應成立複評小組,置複評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前項複評委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第3條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
第4條
優良營造業複評委員應公正執行評選,如與被複評之營造業有利害關係,應即主動聲請迴避;其複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評委員…
第5條
營造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複評為優良營造業:一、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受處分者。二、違反本法規定,被處…
第6條
複評單位每年於完成複評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
第7條
複評合格之優良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承攬政府工程時,工程主辦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獎勵。
第8條
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不得同時向二個以上複評單位申請複評;經複評合格,公告為優良營造業者,其獎勵期間,不得再行申請。
第9條
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
第10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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