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2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