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構造以木構造、磚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等之地面上一層建築物為限,簷高不得超過三點五公尺。
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臨時建築以木構造、鋼構造及冷軋型鋼構造建造,且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當地都市計畫發展情形及建築結構安全核可者,其簷高得為十公尺以下。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停車場之臨時建築以鋼構造或冷軋型鋼構造建造,經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交通主管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查核可者,其樓層數不受前項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