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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共設施保留地)除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擬有開闢計畫及經費預算,並經核定發布實施者外,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辦法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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