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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200 頁-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0條 上訴之案件,原審軍事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上訴審軍事法院。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2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案件,審判長於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3條 上訴軍事法院,應就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4條 被告經上訴軍事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5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軍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軍事審判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軍事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軍事法院受理案件或不受理案件係不…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8條 上訴軍事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9條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對於上訴之案件,因原判決違背法令致影響事實之認定,或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者,應發回或發交原上訴或初審軍事法院。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1條 上訴軍事法院之判決書得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於案情重要事項原審未予論述,或於上訴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2條 …必要時,得提審或蒞審以行言詞審理。提審或蒞審,應通知原審軍事法院,如被告在押,並應由其轉知在押被告之監所長官。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4條 …件,宣告死刑者,於作戰區域內,對作戰確有重大關係時,原審軍事法院得先摘敘被告姓名、年齡、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之理由,電請最高軍事法院先予審理,隨後補送卷宗及證物。但最高軍事法院認為有疑義時,應電令速即補…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5條 最高軍事法院於前條第一項為駁回時,得以電文為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自收受駁回電文之日起五日內,送請國防部令准執行。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6條 …第三章審判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二審之規定。但上訴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之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戰時上訴案件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之規定。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7條 當事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軍事法院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提起抗告。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9條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0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1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或有前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軍事法院命其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2條 抗告軍事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3條 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應速通知原審軍事法院。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4條 對於抗告軍事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5條 …檢察官所為下列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其所屬或該管軍事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及對被告所為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或扣押之處分。…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6條 軍事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聲請撤銷或變更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8條 …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四、原判決所憑之法院或軍事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軍事審判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軍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1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或在心神喪失中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2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原審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為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3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4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6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但案件係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者,仍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7條 …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請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9條 執行裁判,由為裁判之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事檢察官指揮之。但其性質應由軍事法院或審判長、受命軍事審判官、受託軍事審判官指揮或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駁回上訴、抗告之裁判,或因撤回上訴、抗告而應執行下級軍事法院之裁判者,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