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2 / 200 頁
  1.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8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得受邀參加重要慶典活動及獲優先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事務。
  2.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9條 經主管機關獎勵之人民團體,其有功績之會務工作人員由各該團體自行獎勵。
  3.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0條 辦理人民團體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工業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訂定之。
  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五條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各類工業團體之指導監督,應各就其主管業務,會同或副知各該團體主管機關為之。
  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工廠合於工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應組織而尚未組織工業同業公會者,應依本法第七條之規定發起組織之。
  7.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二份報請主管機關備案,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經核准備案之工業同業公會,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8.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入會。
  9.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二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各一份分別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上級團體存查,並由主管機關以一份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10.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四十三條向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由其所屬團體會員編入年度預算書,並以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報請該聯合會存查。
  11.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工業會及全國工業總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或工廠登記證照影本,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組織之。
  12.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由團體會員向工業會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本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辦理。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受停權處分之工業團體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礦業團體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性工業團體缺額理監事之補選,由內政部另定辦法實施之。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19.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2條 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規定。前項所定財務處理,為會計、預算、決算、不動產及其他財務管理事項。
  21.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3條 社會團體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調整。
  22.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4條 社會團體應備日記簿,其有財產者應置財產登記簿,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其他帳簿。社會團體年度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者,應另備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23.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5條 社會團體應依據會計憑證,將會計事項登載於會計帳簿。前項會計事項,指資產、負債、基金暨餘絀、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24.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新臺幣為記帳單位。
  25.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8條 原始憑證種類如下: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26.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0條 社會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國際性社會團體章程另有規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從其規定。
  27.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1條 社會團體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
  28.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2條 …格式如附件一。但年度決算總收入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之社會團體,其會計報告格式得以附件二為之。
  29.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3條 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30. 行政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第14條 社會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如有退費之需要,應由理事會訂定退費原則,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