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母法 第五章 附則 第54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