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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1條 工業團體,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2條 工業團體為法人。
  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3條 工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一、工業同業公會:(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二、工業會:(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市)工業會。(三)全…
  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條 工業團體之任務如左:一、關於國內外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二、關於原料來源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三、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四、關於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五、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
  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條 …同業公會聯合會及全國工業總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前項各類工業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條 工業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區工業團體會址所在地,由主管機關核定之。工業團體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8條 工業團體之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
  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3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1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5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
  1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47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1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4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1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5條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
  14.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6條 工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二、工廠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業會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但…
  15.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59條 …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六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
  16.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0條 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
  17.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2條 工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罷免之,並得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18.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3條 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任務之一部或全部。四、撤免其理事、監事。五、整理。六、解散。工業團體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下級主管機…
  19.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4條 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20.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5條 工業團體非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向所屬會員勸募捐款。
  21.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6條 凡全國性工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2.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7條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
  23. 行政工業團體法 第68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應於其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時,依本法改組之。
  24.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2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6.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獎勵之人民團體,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滿一年成績優良之人民團體。
  27.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4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由主管機關辦理;其涉及目的事業者,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28.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
  29.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一、書面嘉獎。二、頒發獎狀。三、頒發獎牌。四、頒發獎金。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30. 行政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