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9條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
- 第60條工業團體之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應由該團體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
- 第61條工廠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應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報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復後,註銷其會籍。
- 第62條工業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時,如有違背本法,營私舞弊,得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十分之一提出,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
- 第63條工業團體如有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停止其任…
- 第64條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