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團體法 第54條 法規:工業團體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相關法規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工業會 第54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