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13 頁-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6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得向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之地址遞交。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7條 郵件以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或其他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或機構)或其負責人、員工、居住人為收件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關或機構為其收件地址。前項機關或機構之分支機關或機構,與本機關或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8條 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代理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之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掛號郵件亦得經由中華郵政公司設置於道路、住宅、商場、工廠、機關、學校、公私團體及其他公眾出入處所,供民眾交寄或領取文件或…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8-1條 掛號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華郵政公司不予投入i郵箱:一、體積過大致無法投入。二、外包裝出現破損。三、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i郵箱毀(破)損或故障,無法達到投放功能。四、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逾中華郵政公司…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49條 下列地區之郵件,中華郵政公司得不按址投遞,並公告之:一、深山。二、孤島。三、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非郵路所必經之地區。四、偏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五、其他因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經中華郵政公司訂…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0條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之掛號郵件及依規定通知領取之掛號郵件,均送交指定郵局招領;其招領期間,自通知招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屆期未領者,退回寄件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郵件,依前項規定辦理。依規定通知領取之非掛號郵件,領…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2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3條 因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新地址在原投遞區域內者,為改投;新地址不在原投遞區域內,而須轉寄其他郵局投遞者,為改寄。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4條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5條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不予投遞。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因不能投遞退回原寄郵局時,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郵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6條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為無法投遞郵件。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無法投遞之國內非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7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二、報值或保價郵件。三、包裹。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8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59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0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1條 郵件經依郵政相關法律與法規命令及中華郵政公司郵務營業規章規定完成投遞或由收件人領取者,中華郵政公司履行義務之責任即告完成。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2條 收件人接收郵件時,未當場聲明有瑕疵,並已出據領取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3條 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4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三…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5條 國內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一、單件以重量計費者:(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6條 國際掛號函件、包裹及保價郵件因不可抗力致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而不予補償者,其已付各項資費,寄件人得請求退還。但保價費,不包括在內。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7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於給予補償金時,並退還其郵資。但保價費、報值費,不予退還。代收貨款郵件全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者,並退還其代收貨款費。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8條 中華郵政公司交付補償金後,除郵件遞送延誤及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外,即取得受領補償人對於相關郵件寄件人、收件人或其他人所得為之權利。但以所付補償金額為限。
- 行政郵件處理規則 第69條 郵件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者,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本法及本規則規定補償;因上開事由所致之其他損失或損害,不予補償或賠償。
- 行政郵政法 第4條 …物品。八、包裹:指小包以外,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之物品。九、郵件:指中華郵政公司遞送之文件或物品,包括函件、包裹或客戶以電子處理或其他方式交寄者。十、基礎郵資: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之信函第一級距重量資費。十一、遞送:指文…
- 行政郵政法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遞送郵件。二、儲金。三、匯兌。四、簡易人壽保險。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六、郵政資產之營運。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 行政郵政法 第5-1條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執行顯有困難,該公司得公告限制或停辦前項郵件之遞送服務。遞送普及服務之服務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郵政法 第8條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收或扣押之標的。
- 行政郵政法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 行政郵政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或其服務人員,不得開拆他人之郵件。但有事實足認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不適用優惠資費或違反郵政法規,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開拆者,不在此限。郵件經依前項但書規定開拆查驗後,應予驗訖之證明。寄件人或收件人不同意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