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57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57條 已遞交之下列郵件,不得交由郵局退回: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二、報值或保價郵件。三、包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