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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運輸郵件,其條件如下:一、陸路運輸:受託人須為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或鐵路機構。
二、航空運輸:受託人須為航空貨運承攬業或航空運輸業。
三、水路運輸:受託人須為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海運承攬運送業。
中華郵政公司得委託他人收寄或投遞郵件,其條件如下:一、受託人為自然人者,須年滿二十歲、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及身心健康。
二、受託人為郵政代辦所者,除經理人須符合第一款規定外,該代辦所應設於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其他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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