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39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8 頁
  1.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如下:一、國防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與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管理政策、法規訂定及督導執行。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
  2.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3. 行政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8條 軍事機關所設之民眾診療機構,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或登記備查,不適用前三條之規定。
  4.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或依法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院校…
  5.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
  6.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
  7.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廣播或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三年以上者。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院校或依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
  8.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54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應依本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另以辦法定之。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9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10.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9條 …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依法囑託該管軍事機關、長官或矯正機關首長送達者,郵務機構得向該管軍事機關、長官或首長指定之處所或特種信箱行之。
  11. 司法行政訴訟法 第79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12. 行政印信條例 第8條 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國防部及各高級司令部直屬第一層幕僚機構,經國防部視其業務性質,有使用…
  13. 行政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35條 …為前項送達時,得由權保會派員或囑託原處分機關、該管警察機關或軍事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復審文書不能依前二項規定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鄉(鎮、市)公所、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
  14.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2條 …通報機關)。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以下合稱演訓)場域屬私有者,軍事機關通報前,應取得場域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演訓場域之空域範圍,另依國防、民航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3條 軍事機關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報,應製作演訓場域通報單,於演訓十五日前,通知並送達受通報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臨時軍事任務需要之演訓,於七十二小時前送達。二、因防護領空、領海等緊急需要之演訓,…
  16.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4條 …訓場域通報單,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通報之法規依據。二、通報之軍事機關。三、演訓場域。四、演訓期間。五、受通報機關。
  17.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5條 演訓場域之公告,經軍事機關通報受通報機關以下列全部或一部方式為之:一、發布飛航公告或航船布告。二、使用廣播或無線電通信。三、交通管制告示或布設臨時交通管制設施。四、其他適當方式。
  18.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應於演訓場域之周邊公有空地或開放公共區域明顯處所設置告示,並揭示下列事項:一、演訓場域。二、演訓期間。三、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處罰。四、其他必要資訊。
  19.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7條 軍事機關得於演訓場域設置警戒處所,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之人,指揮值勤軍官、士官或衛哨兵實施警戒。
  20. 行政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8條 軍事機關因故停止、提前結束或取消全部或一部演訓場域及期間,應即通知受通報機關。
  21. 行政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國防部應組成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公正、獨立處理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使用武器或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爭議事件)。本小組得依職權或依軍事機關之申請,就爭議事件之使用…
  22. 行政軍事機關武器或器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軍事機關就所屬人員之爭議事件,得檢附前條所定資料向國防部申請調查。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一、顯然非屬爭議事件。二、申請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除前項情形外,本小組應於收受申請,並核…
  23.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3條 …束、使用武器或器械(以下合稱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人員所屬軍事機關為補償義務機關。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義務機關時,各機關應負連帶補償責任。
  24. 行政軍事機關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軍事機關之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及衛哨兵或軍事機關所屬人員,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因而致人民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人民得向補償義務機關請求補償;因而致人於死者,法定繼承人得請求之。
  25.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2條 進入軍事營區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但軍事機關核准之營區開放,不在此限。申請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者,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攜帶之物品名稱。前二項申請,軍事機關得代為辦理。
  26.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3條 …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27.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5條 …自媒體申請進入軍事營區從事採訪或拍攝,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軍事機關新聞採訪或管理相關規定,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者,始得為之。
  28.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6條 前四條規定之申請許可,由受理之軍事機關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數軍事機關共駐軍事營區:由該營區最高指揮之軍事機關辦理。二、營級(含比照)以下之軍事機關:無前款共駐軍事營區情形,由隸屬之旅級(含比照)之軍事…
  29.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得向軍事機關申請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一、從事公務、參訪、採訪、懇親或會客。二、執行設施、機具、場所之施工、維護或場勘作業。三、其他合於國防或任務需求。
  30. 行政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未通過身分查驗。四、行為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五、違反軍事機關資通安全、後勤、新聞採訪或管理規定。六、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涉及軍事營區禁止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之範圍。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