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軍事營區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
但軍事機關核准之營區開放,不在此限。
申請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者,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攜帶之物品名稱。
前二項申請,軍事機關得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