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3條 於軍事營區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從事行為之目的及範圍,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於軍事營區外對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且有影響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