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2條 法規: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進入軍事營區者,應填具申請書,向軍事機關提出申請。但軍事機關核准之營區開放,不在此限。申請攜帶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物品,進入軍事營區者,應於前項申請書載明攜帶之物品名稱。前二項申請,軍事機關得代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