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10條 法規: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0條 經軍事機關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令立即停止其行為或離開軍事營區:一、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二、從事與許可目的或範圍不符之工作或活動。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