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軍事機關許可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得令立即停止其行為或離開軍事營區:
一、有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
二、從事與許可目的或範圍不符之工作或活動。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