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部或一部不予許可:
一、申請書、證明文件未備齊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二、申請書、證明文件內容不實。
三、申請人未通過身分查驗。
四、行為目的不符合前條規定。
五、違反軍事機關資通安全、後勤、新聞採訪或管理規定。
六、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涉及軍事營區禁止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之範圍。
七、有事實足認為有影響軍事安全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