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第8條 法規:軍事機關辦理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許可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得向軍事機關申請從事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一、從事公務、參訪、採訪、懇親或會客。二、執行設施、機具、場所之施工、維護或場勘作業。三、其他合於國防或任務需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