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2條 法規: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相關機關,包含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及法人團體(以下合稱受通報機關)。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以下合稱演訓)場域屬私有者,軍事機關通報前,應取得場域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同意。演訓場域之空域範圍,另依國防、民航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