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7條 法規: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7條 軍事機關得於演訓場域設置警戒處所,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之人,指揮值勤軍官、士官或衛哨兵實施警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