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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由服務單位辦理。
  2.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3條 機關團體因警衛必要,得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派駐警衛,其有置槍必要者,應先檢同員工名冊,報由當地警察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准;其置槍數量,不得超過實有人數五分之一。但負有治安任務之機關所需槍枝,得不受限制;其槍枝申請、配置、發照及…
  3.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6條 …等相關證明文件,及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六張,送由該管警察機關登記對保後,層轉審查。二、該管警察機關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詳核,除發現申請人有不良紀錄或犯罪前科者,應不予發照,並收購其槍枝彈藥外,其核與規定相符者,即分…
  4.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8條 …脫帽照片六張,送由附近各該國使館或領事館簽註及具保,轉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給照;如係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請領槍照時,應送由外交部轉首都所在地警察機關辦理。
  5.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9條 …,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表及員工名冊,逕送當地警察機關審查,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6.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6條 各級警察機關為維持治安,必要時得派員檢查自衛槍枝及執照,遇有特殊情形,並得呈准舉行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
  7.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7條 …。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處該團…
  8.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8條 …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9.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19條 …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10.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照,二張黏貼自衛槍枝管理卡片,其中一張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一張留存查驗機關。
  11. 行政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有攜回檢查之必要者,得製據代為保管,俟檢查完畢後發還之。各級警察機關辦理自衛槍枝臨時總檢查,準用前二項規定。
  12.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13.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3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
  14.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15.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
  16.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一、內政部警政署。二、內政部移民署。三、法務部調查局。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17.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18.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通知到場之被採樣人,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即時執行採樣,並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集之少年被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19.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20.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依其他法律傳喚、通知、拘提、逮捕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有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強制採樣之必要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製作傳票或通知書當場交…
  21.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4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22.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9條 …,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23.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24.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視員額增減情形,依據配賦基準,繕造清冊,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核配警用武器彈藥。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應於每月五日前繕造清冊,報請警政署核處。
  25.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按季將警用武器彈藥使用狀況列表,報請警政署備查;警用武器彈藥如有陳舊不堪使用或因執行任務發生重大損耗,應隨時檢同舊品報請警政署核定換發。警用武器彈藥應由各級警察機關分別編入財產目錄及編製武器卡集中管理。武器…
  26.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5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定期保養警用武器彈藥,如因依法使用或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致警用武器彈藥毀損滅失者,應報請警政署核准註銷或修理。
  27. 行政保全業法 第4-1條 …,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28.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教育機關統一招考。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29.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30.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