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1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時效 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