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8條 法規: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