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由被處罰人及承辦人簽名蓋章,以資證明。